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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教育法律基础(二)
考点三 教育法律救济
一、教育法律救济的含义
教育法律救济是指通过一定的程序和途径裁决教育法律纠纷, 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的权益获得法律上的补救。
二、法律救济的渠道
法律救济渠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请求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方式。 法律救济的渠道有四种:即行政渠道、司法渠道、仲裁渠道和调解渠道,主要方式是行政渠道,包括申诉和复议。
三、教师申诉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指教师对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及有关政府部门做出的处理不服, 或对侵犯其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向主管的行政机关申诉理由,请求处理的制度。 教师申诉制度是依据 1993 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确立的。
四、学生(受教育者)申诉制度
受教育者申诉制度具有与教师申诉制度相同的法律性、特定性和非诉讼性的特点。
考点四 依法执教
一、依法执教的含义
依法执教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逐步使教育教学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 它是依法治教方略在教师工作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对教师的基本要求。
二、依法执教的意义
依法执教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是依法治教的重要内容,是人民教师之必需。
依法执教是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对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是判断教师行为是非善恶的最根本的道德标准,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依法执教的重点
依法执教的重点是各个教育部门按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要求治理教育,依法指挥、组织、管理、实施、监督、参与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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